高等学校研究中心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课堂,也是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为了进一步推进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充分发挥研究中心实验室在实施工程教育、素质教育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学生的实践和研学创设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人才培养,是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工作和中心任务。各类研究中心实验室都应以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为目标,对学生全面开放。
第二条 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成效”的指导原则,各类研究中心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充分挖掘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潜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和安排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开放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
二、开放形式要求
第三条 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应满足各年级和多层次学生的要求。
主要形式有:
(1)开放预约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将开设的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修读课程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能力进行选择,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兴趣跨专业选择,利用课内外时间独立完成实验。
(2)自选命题实验。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设想自行命题或根据研究中心实验室提出的实验指南命题的实验项目。学生利用研究中心实验室提供的仪器设备条件,自主设计实验方案,自主开展实验研究。
(3)课外科技活动。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和研究中心实验室条件,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的研究工作;在教师指导下或在校科技创新基金资助下,开展新技术开发、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开发、发明创造等创新活动。
(4)参加项目研究。优秀学生进入教师的科研项目组,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活动,研究中心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检测仪器和实验条件,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工作。
第四条 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实行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开放预约实验的时间可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五条 实行开放预约的实验应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高度,在原教学实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升,实验讲解和指导、实验要求和考核都应通过启发和必要的检查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
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三、开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在条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保证和促进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可持续、协调发展。学校将把研究中心开放纳入学院目标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的范畴,把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作为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定期对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围绕研究中心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提高研究中心实验室队伍自身素养,加强实验队伍建设。
第七条 每年初由各学院审核汇总当年研究中心开放所需经费,研究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优先保证开放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的预算经费,研究中心开放经费由实验中心或研究中心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各研究中心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开放工作,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加强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教学与管理的教师配备,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研究中心开放的时间、地点、范围、形式以及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过程管理和信息查询等均应在网上进行,实行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研究中心实验室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研究中心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拓展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空间。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将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开放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安全监督和管理,认真实施开放过程管理,努力提高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成效,加强学生实验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培养,注重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四、学生管理要求
第九条 学生参加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活动,须在网上预约或以其他方式申请,须经研究中心实验室核准。
第十条 学生在进行开放实验前,必须进行充分预习,认真熟悉工作内容,仔细拟定实验方案,还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生进入研究中心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填写《开放实验项目学生登记表》,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开
放实验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参加开放预约实验的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自选命题实验的学生应从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归纳总结实验项目的创新设计思想和收获与体会,向研究中心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研究中心实验室组织教师采取演示、面试、论证等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学生应在项目完成时撰写技术总结报告,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应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组负责人评价意见,视项目来源可采取由学校、学院或研究中心实验室组织教师组进行鉴定、验收和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自选命题的实验报告、课外科技活动的技术总结报告和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应由研究中心实验室归档,并定期将题目、成绩等情况汇总报送研究中心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备案和教务处登记学分。
六、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实验室开放活动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成绩登记按学校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滨州学院飞行器控制与仿真研究中心
2017年10月